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关于国网投标的实际案例解析

2023-03-14 09:00:43超级管理员

【案例1】关于是否能以开标报价计算价格得分的问题

某供应商针对某电力公司2020年某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反映以下问题:根据本项目各投标人开标报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价格分计算公式,该供应商认为其价格得分排名第一,应该成为中标人,但根据公示及公告的中标结果,其没有中标。因此该供应商认为该项目的评标过程及结果有问题。

【结果】

经核实,根据上述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标过程客观公正。评标委员会按照进入详评的各投标人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正确无误。因此,反映某电力公司2020年某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及结果有问题的事项不成立。

【解析】

本案例中,反映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相关内容理解不全面。

一是反映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得分计算方法理解有偏差。评标时,价格得分的计算一般是以有效报价为基础,有效报价为进入详评的投标人的报价,即若某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则其投标报价将不进入其他投标人价格得分的计算。因此投标人自行按照公开的开标报价计算的投标人价格得分有可能与评标过程中最终计算的价格得分是不一致的。

二是反映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理解有偏差。本案例中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对进入详评的投标人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审得分,综合评审得分由技术评审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和价格评审得分三部分加权构成。价格评审得分仅作为综合评审得分的一部分,即使价格评审得分第一,综合评审得分也不一定是第一。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案列2】关于开标及评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某供应商针对某电力公司2019年某招标采购项目,反映以下问题:本项目开标时,有3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1家企业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其他2家企业价格均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应予以否决。因此该项目开标以及评标时有效投标人均不足3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应当重新招标。

【结果】

经核实,该项目开标时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标条件。评标时,1家投标人因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文件被否决,另外2家投标人进入详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进入详评的投标人不构成明显缺乏竞争的条件,评标继续进行,评审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因此,反映某电力公司2019年某招标采购项目开标以及评标时有效投标人均不足3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应当重新招标的事项不属实。

【解析】

本案例中,反映人对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理解不全面。

一是反映人对法律法规中关于开标时投标人数量的规定理解有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是指开标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而不是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其他人员包括开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均不能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在本案例中,开标时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已经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开标,不需重新招标。

二是反映人对法律法规中关于进入详评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的处理规定理解有偏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该规定中可以否决全部投标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当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投标具备竞争性时,即使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也应继续进行,而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在本案例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报价超过最高限价被否决,另外2家投标人进入详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进入详评的投标人不构成明显缺乏竞争的条件,因此评标继续进行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案例3】关于投标人成立时间较短的问题

某供应商针对某电力公司2020年某批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反映以下问题:该项目中标人成立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无法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结果】

核实情况经核实,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人近年财务状况的规定为:“投标人需提供近3年,2017年至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该项目中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反映中标人无法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不成立。

【解析】

本案例中,反映人对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财务状况的时限要求理解不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本案例中,首先,中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财务状况表,反映人质疑的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成立;其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该项目中标人成立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成立时间少于规定的2017年至2019年,无法提供2017年的财务状况表,其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即可。

(文章来源于网络)

为您推荐

快速通道

  • 微信图片_20220623165052.jpg

    公众号二维码

    erw.jpg

    扫描加微信好友
  • Copyright © 2022 河北名城建瓴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318-2024999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787号乾源大厦2幢2单元2层202室
    冀ICP备2022011873号      地图位置